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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市政施工总包资质的企业展开动态核查!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起实施至今,我区已有一批企业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了相应资质。根据市住建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我委将启动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专项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查时间、地点及范围
启动时间:2020年12月7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28号新贵大厦B座519建筑业管理科
核查范围: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请各建筑业企业自行查看名单,根据本企业资质决定通过的日期为准,在12个月内参加专项动态核查(核查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企业证照、企业净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技术工人除外)
三、核查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法定代表人出示身份证,委托人出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不符的需另提供学历证明)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3. 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不符的需另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人员证书原件一律不提前核验,需核查当天一次性带齐)
5. 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留存复印件。
(二)企业经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企业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整改期间将依法限制企业承揽工程以及申请升级和增项业务。
(三)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原因主动放弃全部或部分资质的,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四)对于拒不参加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以及采取多种方式仍无法联系的企业,我委将列入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核查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其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二)条规定处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海淀区住建委官网公告送达,预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五)对于在资质核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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